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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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常輟學及輟學後長期未復學學生,得洽商民間機構、團體協助追蹤輔導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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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與民間機構、團體協商合作,協助追蹤並輔導那些長期未復學的經常輟學學生。具體的合作方式和內容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討論和協商,以提供學生適當的復學輔導支持。 根據教育部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教育部》的網站上提供了關於學校輟學及復學問題的資訊,包括如何通報學生的輟學情況、復學輔導的內容等。同時,教育部也主動與各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建立了學習管道和輔導機制,以便更好地協助學生復學。這些資料可以作為教授在釋義該法條時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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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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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