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前條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上、下學期,依下列規定補助其學費: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全學期全額之學費。 二、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幼兒,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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