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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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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