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六條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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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六條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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