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5 條
- 1.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 2.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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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適名詞
- 等情名詞
- 業名詞
- 特殊教育法法規
- 衡酌名詞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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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