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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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老師),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閩南語文及閩東語文。 二、臺灣手語。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五、藝術。 六、綜合活動。 七、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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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2條,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這些特定科目包括本土語文(如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閩南語文及閩東語文)、臺灣手語、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藝術、綜合活動,以及其他校內發展特色或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教師具有藝術專長,並且被學校指定為教學支援人員,那麼他/她將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提供相關的藝術教學支援和指導。另外,如果一位教師具備臺灣手語專長,他/她可以被學校聘請為教學支援人員,負責提供臺灣手語相關的教學支援和協助。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教學支援人員聘任的詳細程序和資格要求,可能會在相關的行政規則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
- 所稱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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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