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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老師),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閩南語文及閩東語文。 二、臺灣手語。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五、藝術。 六、綜合活動。 七、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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