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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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招生。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
- 2.前項准予備案之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時,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於當年度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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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6條規定了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備案和招生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後才能進行招生。如果備案申請逾期提出且獲准備案,則不得在當年度進行招生。例如,臺商學校在2022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備案申請並於教育部核准,則可以在當該年度內進行招生。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臺商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則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再次提出申請並經教育部准予備案後才能進行招生。舉例來說,如果臺商學校在2022年1月15日之前申請合併或變更層級,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則可以在同一年度內進行相應的招生活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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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