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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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審查申請案件之需要,得進行相關資料之查證,會商有關機關及勘查瞭解設校準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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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7條規定,教育部為審查申請案件之需要,得進行相關資料之查證,會商有關機關及勘查瞭解設校準備作業。根據該條規定,教育部可以進行相關資料的查證,與有關機關和勘查機構進行協商,以了解學校的設立準備工作。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在設立之前進行充分的調查和評估。根據最新的法規,教育部可以利用這一規定來瞭解學校的規劃和設立準備情況,并且可以進一步調查有關的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他們可以和學校進行會商,並與其他部門進行協商,藉此來瞭解學校的設立計劃、資金來源、教學設施和師資情況等。這些資料的查證和勘查可以提供給教育部作為審查學校設立申請的參考依據。根據這些資料的結果,教育部可以做出是否批准學校設立的決定。因此,在審查學校設立申請案件時,教育部可以根據這一規定進行相關資料的查證和勘查。 這是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7條的解釋,並提供了參考資料和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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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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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