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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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准予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本部發給學校鈐記式樣自行依式刊用,並將啟用鈐記日期連同印模三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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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18 條,准予備案的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由本部發給學校鈐記式樣,學校自行按照式樣進行刊用,並將鈐記的啟用日期以及印模,共三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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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