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課程之實施,依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刪修,應報本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
- 2.經刪修之教材,為維持學生受教之完整性,學校應有妥適之補救教學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9條明確規定了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課程的實施與教材選用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必須根據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的規定,選用教育部審定合格或編定的教科圖書。若有刪修的情況發生,學校需要向教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備。此外,為了確保學生接受完整的教育,學校還應該提供適當的補救教學措施。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範例:台商學校在選用教科圖書時,若有刪修的情況,應根據學生的學習需要,提供相應的補救教學內容,以保證學生能夠接受完整的教育。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