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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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審核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部分之規定及本辦法關於校長、師資、課程與其他相關規定者,准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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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15條,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設立基準部分之規定以及該辦法中有關校長、師資、課程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規定者,可以進行備案。根據這條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必須符合相關的設立基準,並且需要備案才能夠進行相應的設立、變更或停辦。具體的設立基準和相關規定的內容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本或相關資料以進一步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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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