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國民中學設備基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班至十八班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根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8 條》,私立國民中學的設立基準如下: 1. 校地: - 學生人數在200人以下的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3360平方公尺。 - 學生人數超過200人的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13.5平方公尺的校地面積。 - 若學校能夠使用所在社區的公共設施作為體育教學的場所,并能够提供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且經相應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在校地面積標準中減少該公共設施的面積,但是減少的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的五分之一。 2. 校舍及其他設備:應根据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的規定進行辦理。 3. 設校經費及基金: - 應有足夠的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和每年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的經常費,并且應提供明確的設校財源證明。 - 應根据學校规模籌集足夠的設校基金,并存入專戶。六班以下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班至十八班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4. 師資:應依相關規定聘請合格者擔任教職,而教職員的職位數量則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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