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三、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四、私立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9條的規定,針對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的設立基準作以下解釋: 1. 校地:根據該條規定,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的學校,其校地的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而如果學生人數超過六百人,則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的校地面積。此外,如果學校所在社區有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學校可酌減校地面積的二分之一作為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的面積,但酌減的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的五分之一。 範例:例如,某高中學校的學生人數為800人,則根據規定,該學校的校地應至少為(600+200*10)=2000平方公尺。 2. 校舍及其他設備:根據該條規定,校舍及其他設備的相關規定,則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的相關法規進行辦理。 3. 師資:該條規定指出,學校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師資,其員額則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的規定進行配套。 4. 私立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高中的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需要有充足的金額來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的每年經常費,並且應提供明確的設校財源證明。此外,私立高中還需要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四千萬元,並存入銀行專戶中。 範例:例如,一所私立高中申請設立時,需要提供資金證明,證明有充足的資金用於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方面,並且需籌足四千萬元的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