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國民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臺幣五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至十八班為新臺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7 條,對於設立私立國民小學的基準包括以下方面: 1. 校地: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的學校,其校地開發使用面積應至少為二千七百平方公尺,而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的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五平方公尺的校地面積。此外,如果學校所在社區有可供學校體育教學使用的公共設施,且能提供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校地面積標準可以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的使用面積的二分之一,但是酌減的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的五分之一。 2. 校舍及其他設備:根據國民小學設備基準的規定辦理。 3. 設校經費及基金:應有充足的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並且每年應提供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的經常費,同時應提供明確的設校財源證明。此外,還需要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金額根據學校規模而有所不同,範圍從新台幣五百四十萬元至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 4. 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的教師,教師的員額則依據國民小學班級編制和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的規定。 以上解釋依據相關法規,特別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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