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24條,當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國民中小學生或高中生完成修業並達到合格成績時,該學校應發給其畢業證書。同時,學校也應在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畢業生名冊並報送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106年2月3日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