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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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臺灣地區學校服務,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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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9 條,當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校長或教師,並返回臺灣地區的學校服務時,其在大陸地區的任職年資可以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計算並予以提升薪資等級。這表示,返回臺灣地區服務的校長或教師可以根據在大陸地區的工作年資,獲得相應的薪資提升或升遷。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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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