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2.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書面契約範本供參。
  3. 幼兒園有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當學期已收取之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不受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退費基準之限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