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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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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
  2. 2.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3條,該法條包含兩項規定: 1. 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設有董事會的私立幼兒園中,除了園長以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不能擔任該園的董事長職位。而對於未設有董事會的私立幼兒園,除了園長以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不能擔任該園的負責人。 範例:例如,某私立幼兒園設有董事會,除了園長以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不可以擔任該園的董事長職位。 2. 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規定,幼兒園的園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幼兒園的負責人職位。但是,如果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討論後做出同意的決議,則可以例外。 範例:例如,某幼兒園的園長同時被選為另外一所幼兒園的負責人,但經過該園的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討論後決定同意,因此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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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