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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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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 2.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4條,私立幼兒園需在進用園長後的30天內將其資格資料報請所在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核定。同時,每個學年結束後,幼兒園應該將全園教職員工的名冊報送所在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私立幼兒園的園長具有相應的資格和能力,並且提供教職員工的名冊,以便主管機關能夠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這樣可以確保幼兒園的教育品質和教職員工的資格符合相應的要求。 根據最新的資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4條的適用範圍包括了私立幼兒園。其中,私立幼兒園需要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提交園長的資格資料進行核定,這樣可以確保園長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和能力。同時,幼兒園每個學年結束後需要向主管機關報送全園教職員工的名冊,以便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 作為範例,一個私立幼兒園在進用新的園長之後,需要在30天內將園長的資格資料提交給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對其資格進行核定。同時,在每個學年結束後,幼兒園需要將全園教職員工的名冊報送給主管機關進行備查,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400D5622FB&s=A1C4AB19D200000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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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