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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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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 二、實施疾病預防措施。 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辦理保健事項。 四、與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密切配合,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生保健教育及相關防疫措施之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6條,幼兒園應落實全園的衛生保健工作,並執行以下項目: 一、制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 二、實施疾病預防措施。 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和醫療機構開展保健工作。 四、與當地衛生機關和醫療機構密切合作,增強教保服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衛生保健教育,並宣導相關的疫情防控措施。 根據這個條款,幼兒園有責任確保全園的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該制定一個管理計畫,以確保衛生和食品安全。此外,幼兒園還應該實施疾病預防措施,如定期檢查和接種疫苗。幼兒園應該與當地的衛生機關和醫療機構合作,參與相關的保健項目。同時,幼兒園應與衛生機關和醫療機構緊密合作,加強教保服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衛生保健教育,同時宣導相關的疫情防控措施。 來源參考資料: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教育部102年規劃處所通過,準原案)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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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 二、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