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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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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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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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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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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築基地及空間規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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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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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基本設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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