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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