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0條,幼兒園的室內活動室應符合一定的面積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幼兒園招收的班級人數少於15人,則室內活動室的專用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如果班級人數在16至30人之間,則室內活動室的專用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值得注意的是,室內活動室面積的計算不包括牆壁、柱子、出入口等占地面積。此外,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室內活動室的面積可以根據每個幼兒的人數進行個別計算,但每個幼兒的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2.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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