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0 條
- 1.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 2.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 3.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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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0條,幼兒園的室內活動室應符合一定的面積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幼兒園招收的班級人數少於15人,則室內活動室的專用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如果班級人數在16至30人之間,則室內活動室的專用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值得注意的是,室內活動室面積的計算不包括牆壁、柱子、出入口等占地面積。此外,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室內活動室的面積可以根據每個幼兒的人數進行個別計算,但每個幼兒的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2.5平方公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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