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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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 2.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 3.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之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深度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9條,關於室內活動室的設置,有以下規定: 1. 室內活動室應符合以下規定: - 如果建築物有多個樓層,室內活動室的設置應優先使用地面層的一樓。如果地面層的使用面積不足,才可以考慮使用二樓,二樓的使用面積不足,才可以使用三樓。但是,室內活動室不得設置在地下層。 - 在幼兒園中,二歲以上但未滿三歲的幼兒的室內活動室,應該設置在一樓。 - 室內活動室應該設置兩處出入口,這些出入口應該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2. 對於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的樓層,如果天花板高度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在基地地面以上,並且有直接開向戶外的窗戶和直接通往戶外的出入口,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下,視為地面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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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