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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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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一、寢室。 二、室內遊戲空間。 三、室內、外儲藏空間。 四、配膳室。 五、觀察室。 六、資源回收區。 七、生態教學園區。 八、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深度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8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可以增設各種空間,包括寢室、室內遊戲空間、室內外儲藏空間、配膳室、觀察室、資源回收區、生態教學園區和其他有利於教學活動的空間。這些空間的設置,有助於提供孩子們舒適的生活環境和豐富的學習資源。例如,寢室提供兒童休息和睡眠的場所,室內遊戲空間提供孩子們進行遊戲和互動的場所,配膳室提供食物準備和洗碗的場所等。根據這些規定,幼兒園可以依據孩子們的需要和教育目標,增加不同的空間設施,以提供更好的教育環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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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8 條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一、寢室。 二、室內遊戲空間。 三、室內、外儲藏空間。 四、配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