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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一、寢室。 二、室內遊戲空間。 三、室內、外儲藏空間。 四、配膳室。 五、觀察室。 六、資源回收區。 七、生態教學園區。 八、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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