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一、寢室。 二、室內遊戲空間。 三、室內、外儲藏空間。 四、配膳室。 五、觀察室。 六、資源回收區。 七、生態教學園區。 八、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