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8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一、寢室。 二、室內遊戲空間。 三、室內、外儲藏空間。 四、配膳室。 五、觀察室。 六、資源回收區。 七、生態教學園區。 八、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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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8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可以增設各種空間,包括寢室、室內遊戲空間、室內外儲藏空間、配膳室、觀察室、資源回收區、生態教學園區和其他有利於教學活動的空間。這些空間的設置,有助於提供孩子們舒適的生活環境和豐富的學習資源。例如,寢室提供兒童休息和睡眠的場所,室內遊戲空間提供孩子們進行遊戲和互動的場所,配膳室提供食物準備和洗碗的場所等。根據這些規定,幼兒園可以依據孩子們的需要和教育目標,增加不同的空間設施,以提供更好的教育環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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