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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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7條規定了幼兒園必須獨立設置的必要空間,包括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包括廁所)、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其中,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國民小學校內,前三項必要空間可以與國民小學共用,而後三項空間則需要獨立設置。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除了廚房可以與學校共用外,其他必要空間都需要獨立設置。而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公寓大廈內,所有必要空間都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根據參考資料,《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由教育部修訂於2003年1月8日,其中第7條針對幼兒園所需要的必要空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些空間的獨立設置,確保了幼兒園能夠提供適當的教育環境和設施給幼兒。而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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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