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7 條
- 1.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 2.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 3.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 4.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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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7條規定了幼兒園必須獨立設置的必要空間,包括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包括廁所)、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其中,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國民小學校內,前三項必要空間可以與國民小學共用,而後三項空間則需要獨立設置。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除了廚房可以與學校共用外,其他必要空間都需要獨立設置。而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公寓大廈內,所有必要空間都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根據參考資料,《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由教育部修訂於2003年1月8日,其中第7條針對幼兒園所需要的必要空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些空間的獨立設置,確保了幼兒園能夠提供適當的教育環境和設施給幼兒。而根據台北市政府的《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執行要點》,對於這些空間的具體規範和要求進行了說明。例如,室內活動室需要符合一定的面積和適當的環境設施,室外活動空間需要提供安全的遊戲設施和適當的運動場地,盥洗室需要提供足夠的衛生設施和便利的廁所設備等。這些規範和要求有助於確保幼兒園提供合格的環境給幼兒學習和成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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