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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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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2. 2.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3. 3.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4. 4.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7條規定了幼兒園必須獨立設置的必要空間,包括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包括廁所)、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其中,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國民小學校內,前三項必要空間可以與國民小學共用,而後三項空間則需要獨立設置。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除了廚房可以與學校共用外,其他必要空間都需要獨立設置。而如果幼兒園設置在公寓大廈內,所有必要空間都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根據參考資料,《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由教育部修訂於2003年1月8日,其中第7條針對幼兒園所需要的必要空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些空間的獨立設置,確保了幼兒園能夠提供適當的教育環境和設施給幼兒。而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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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7 條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