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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