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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6 條

  1. 1.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
  2. 2.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3. 3.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樓至三樓使用順序,不受第一項之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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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6條的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的樓層使用有以下幾項規定: 1. 除非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樓層建築的幼兒園及其分班應優先使用地面層一樓。如果地面層一樓的使用面積不足,才能使用二樓。如果二樓的使用面積不足,才能使用三樓。四樓以上則不得使用。 2. 如果建築物的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的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以上,並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的窗戶和直接通往戶外的出入口,并經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則視為地面層一樓。 3. 幼兒園及其分班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一樓至三樓的使用順序不受第一項的限制: -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 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往道路,並經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 根據資料來源《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可進一步了解幼兒園及其分班的樓層使用規定及相關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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