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5條的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應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保持一定距離。這些特殊設施或場所包括加氣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殯葬設施。其中,對於加氣站的距離,需遵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的規定;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距離,則需遵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殯葬設施的距離,則需遵守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但是,已於民國101年4月3日前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的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受此限制。此外,除了以上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還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最後修正日期:2014年10月17日,取自內政部官方網站: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02 2. 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11月20日,取自內政部官方網站: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47 3. 中華民國內政部,「殯葬管理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6月15日,取自內政部官方網站: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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