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4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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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4條的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的用地必須符合都市計劃法和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區域計劃法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的用地分區必須符合相對應的土地使用規範,例如商業區、社會福利設施等,並且需遵守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中的規定。若幼兒園或其分班使用的土地不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就需要進行相應的合法性評估和認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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