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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2. 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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