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0 條
- 1.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 2.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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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0條,室內遊戲空間的設施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 2. 如果設有固定的大型遊戲器材,則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3. 如果室內遊戲空間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的地下一層,且不用作防空避難設備,則可以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而第二款提到的地下一層室內遊戲空間,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4公尺及長度至少2公尺的空間,以便逃生避難和通風採光。 2. 需要設置至少兩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往可逃生避難的戶外空間。 以上解釋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以及參考資料,沒有特定指定參考資料,無法提供100%關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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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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