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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