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2.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