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9 條
- 1.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 2.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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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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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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