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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9 條

  1. 1.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2. 2.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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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對於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9條的釋義。在所提供的資料中沒有包含關於該條款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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