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8 條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以前已依法取得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四、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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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8條的規定,幼兒園的樓梯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幼兒園樓梯的淨寬、梯級尺寸: - 供幼兒使用的主要直通樓梯的樓梯寬度應為一百四十公分以上,級高尺寸應為十四公分以下,級深尺寸應為二十六公分以上。 -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間內部使用的專用樓梯的樓梯寬度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2.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的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3. 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若有裝飾圖案,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的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若扶手外側有過大的間隙,應裝設堅固的防護措施。 4. 樓梯的位置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的暢通和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樓梯的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相關參考資料: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行政院主計處發佈)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9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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