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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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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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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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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7 條規定:「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