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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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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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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維持環境衛生。 二、確保衛生、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 三、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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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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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築基地及空間規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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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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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基本設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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