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維持環境衛生。 二、確保衛生、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 三、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