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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5 條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二、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三、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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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5條的規定,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可以合併或分別設置,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有一個留給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的空間。 二、空間必須有充足的自然光線和良好的通風。 三、要能滿足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學準備、製作教材和教具,以及交流和研討的需要。 具體範例可以參考教育部頒布的《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參考解說手冊》,該手冊包含了各項基本設施的規格要求和相關準則,可作為實際操作時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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