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二、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三、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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