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4 條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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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4 條,健康中心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若幼兒園招收的幼兒人數達到201人以上,則需要獨立設置健康中心。 2. 若幼兒園的幼兒人數未達到201人以上,則可以將健康中心設置在辦公室內。不過,在辦公室內應該有區隔出獨立的空間,並且要注意通風和採光。 範例: 根據一份教育部的「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手冊」,這份手冊對於幼兒園健康中心的設置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如果一間幼兒園的幼兒人數超過201人,那麼健康中心必須要獨立設置。這樣可以確保有足夠的空間和設施來提供健康服務給這麼多的幼兒。而如果幼兒園的幼兒人數沒有超過201人,則可以將健康中心設置在辦公室內。不過,即使在辦公室內設置,也需要保證有獨立的空間,並且要確保通風和採光的情況良好,以確保幼兒的健康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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