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3 條
- 1.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三、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 四、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五、注意通風、採光及防蟲,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包括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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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3條的規定,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的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在室內活動室內。 2.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的盥洗室(包括廁所)可以設置在室內活動室內。如果設置成集中式的,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以及通路無遮蔽的情況。 3. 每層樓至少要設置一處供教職員工使用的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的教保服務人員,他們使用的廁所應該與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併設。 4. 設置清潔用具的清潔和儲藏空間。 5. 注意通風、採光和防蟲,並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該法條主要是針對幼兒園的盥洗室(包括廁所)的設置和條件進行規定。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幼兒園的盥洗室能夠提供良好的環境和衛生條件給孩子們使用。例如,在第一項規定中,要求幼兒園為一、二歲以上但未滿三歲的幼兒設置室內的盥洗室,這是為了方便他們的使用和保護他們的安全。在第五項規定中,要求盥洗室的地面使用防滑材質,以避免意外發生並確保安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高品質的環境和設施給幼兒園的孩子們,並確保他們的安全和健康。根據資料顯示,許多研究都表明幼兒期間對環境的影響對於他們的發展和學習至關重要,因此,這些法規的存在是為了確保孩子們在幼兒園能夠享受到適當的環境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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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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