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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三、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 四、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五、注意通風、採光及防蟲,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包括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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