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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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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2. 2.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 二、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
  3. 3.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之計算,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
  4. 4.室外活動空間總面積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而達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者,其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2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若是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其他情況下,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這表示幼兒在室外活動時,應有足夠的空間供其活動。 2. 室外活動空間的個別面積應符合以下規定: a. 若是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 b. 若是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這表示室外活動空間應具備一定的面積,以確保幼兒有足夠的空間活動。 3.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的計算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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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2 條規定:「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