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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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2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若是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其他情況下,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這表示幼兒在室外活動時,應有足夠的空間供其活動。 2. 室外活動空間的個別面積應符合以下規定: a. 若是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 b. 若是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這表示室外活動空間應具備一定的面積,以確保幼兒有足夠的空間活動。 3.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的計算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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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