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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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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2. 2.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 二、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
  3. 3.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之計算,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
  4. 4.室外活動空間總面積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而達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者,其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2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若是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其他情況下,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這表示幼兒在室外活動時,應有足夠的空間供其活動。 2. 室外活動空間的個別面積應符合以下規定: a. 若是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 b. 若是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這表示室外活動空間應具備一定的面積,以確保幼兒有足夠的空間活動。 3.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的計算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這表示計算活動空間面積時,不考慮上述提到的一些區域。 4. 若室外活動空間的總面積未符合第一項的規定,但達到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的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時,可以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來補足不足的室外活動空間面積。這表示若室外活動空間不足,可以在室內提供足夠的遊戲空間。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直接對上述條文進行舉例,因為參考資料主要針對土地使用、都市計畫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12條並無明確關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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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2 條規定:「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