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11 條,幼兒園的室外活動空間應該設置在基地的地面層並集中留設。如果室外活動空間的面積不足,或者無法在地面層設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實地考察核准後,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一、使用二樓或三樓的露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加強安全措施,欄杆的高度不得低於110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10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若有裝飾圖案,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10公分。二、使用毗鄰街廓的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和行走安全要求,且從幼兒園到該土地的路線距離不超過100公尺,路徑中穿越的道路不超過12公尺。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民國9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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