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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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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三、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leq) 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七、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2. 2.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1 條",幼兒園的室內活動室應該具備以下規定: 1. 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且提供適合幼兒使用的家具,以便進行集中或分區活動。 2. 設置可以配置活動情境的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告欄、各種面板等。 3. 室內的平均照度應該至少達到500勒克斯(lux),避免陽光和燈具的眩光,以及桌面和黑(白)板面的反光。 4. 在室外噪音嚴重的地區,噪音水平應該大於60分貝(dB),需要提供隔音設施,並有效控制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和其他機械的噪音。 5. 提供學習區和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的玩具、教具和教材應該滿足幼兒的適齡、學習和發展需求,包括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和美感等方面。 6. 提供足夠的個人物品儲存空間,並能夠存放玩具、教具、書籍等。 7. 配置合適的開關和安全插座以滿足教學器材和各學習區獨立使用的需求。 8. 使用耐燃三級以上的內部裝修材料,以及附有防焰標示的窗簾、地毯和布幕。 9. 幼兒應該有獨立且通風透氣的棉被收納空間。 10. 教保服務人員使用的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該放置在120公分以上的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11. 設立簡易衣物更換區,同時考慮到幼兒的隱私。 並且,對於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的室內活動室,還應該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度的食物準備區,並且可以設置尿片更換區。尿片更換區應該設置簡易更換尿片的設備、尿片收納櫃以及可以存放髒汙物的有蓋容器。 參考資料:教育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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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1 條規定:「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