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1 條",幼兒園的室內活動室應該具備以下規定: 1. 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且提供適合幼兒使用的家具,以便進行集中或分區活動。 2. 設置可以配置活動情境的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告欄、各種面板等。 3. 室內的平均照度應該至少達到500勒克斯(lux),避免陽光和燈具的眩光,以及桌面和黑(白)板面的反光。 4. 在室外噪音嚴重的地區,噪音水平應該大於60分貝(dB),需要提供隔音設施,並有效控制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和其他機械的噪音。 5. 提供學習區和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的玩具、教具和教材應該滿足幼兒的適齡、學習和發展需求,包括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和美感等方面。 6. 提供足夠的個人物品儲存空間,並能夠存放玩具、教具、書籍等。 7. 配置合適的開關和安全插座以滿足教學器材和各學習區獨立使用的需求。 8. 使用耐燃三級以上的內部裝修材料,以及附有防焰標示的窗簾、地毯和布幕。 9. 幼兒應該有獨立且通風透氣的棉被收納空間。 10. 教保服務人員使用的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該放置在120公分以上的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11. 設立簡易衣物更換區,同時考慮到幼兒的隱私。 並且,對於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的室內活動室,還應該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度的食物準備區,並且可以設置尿片更換區。尿片更換區應該設置簡易更換尿片的設備、尿片收納櫃以及可以存放髒汙物的有蓋容器。 參考資料:教育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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