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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2 條

  1. 1.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2. 2.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防撞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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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2條的規定,幼兒園的室內遊戲空間應該包括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和儲存空間,同時也可以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此外,室內遊戲空間從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的牆面,應該使用防撞材質。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其中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確保幼兒園的遊戲空間的設施和設備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幼兒園的室內遊戲空間需要提供適當的收納和儲存空間,以便有序地管理玩具、器材和桌椅等物品。同時,對於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的牆面,也應該使用防撞材質,以提供額外的安全保護。 例如,在幼兒園的室內遊戲空間中,可以設置收納架或櫃子,用於收納和整理玩具和器材。另外,如果有足夠的空間,還可以設置大型的固定遊戲器材,例如滑梯或攀爬架。此外,在選擇室內遊戲空間的牆面材質時,可以考慮使用具有防撞功能的材料,例如海綿或軟墊材料,以減輕幼兒在遊戲中碰到牆面時的可能傷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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