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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2. 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防撞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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