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3條,幼兒園的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該避免有障礙物,除了非遊戲空間(例如種植區、飼養區和庭園等)以外,還應該提供遊戲空間(例如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和戲水池等)。而遊戲空間中的遊戲設備應該適合各年齡層幼兒的需求,並且在安全和衛生上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和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2008).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Retrieved from https://www.mohw.gov.tw/cp-16-6466-bd4f2-1.html. 範例資料: 根據衛生福利部所公布的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遊戲空間中的遊戲設備需要符合中華民國的安全標準。例如,滑梯的高度應該符合國家制定的標準,以確保幼兒在使用時不會發生危險。此外,遊戲設備的衛生應該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例如定期清潔和消毒遊戲設備,以確保幼兒的健康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