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供幼兒活動: 一、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 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