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3 條
- 1.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供幼兒活動: 一、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 2.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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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3條,幼兒園的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該避免有障礙物,除了非遊戲空間(例如種植區、飼養區和庭園等)以外,還應該提供遊戲空間(例如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和戲水池等)。而遊戲空間中的遊戲設備應該適合各年齡層幼兒的需求,並且在安全和衛生上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和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2008).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Retrieved from https://www.mohw.gov.tw/cp-16-6466-bd4f2-1.html. 範例資料: 根據衛生福利部所公布的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遊戲空間中的遊戲設備需要符合中華民國的安全標準。例如,滑梯的高度應該符合國家制定的標準,以確保幼兒在使用時不會發生危險。此外,遊戲設備的衛生應該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例如定期清潔和消毒遊戲設備,以確保幼兒的健康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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