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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基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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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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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供幼兒活動: 一、
非
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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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築基地及空間規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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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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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基本設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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