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4條,有以下要點需釐清解釋: 1. 盥洗室內的衛生設備應符合要求: - 大便器:應以坐式為原則,高度為25公分。如果使用蹲式大便器,則需要在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對於2到3歲以下的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必須在大便器旁邊放置衛生紙架。 - 小便器:高度不得超過30公分,且不得使用無封水、無防臭的溝槽式小便設施。 - 水龍頭:水龍頭之間距至少為40公分,並且可以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的水龍頭應該設置在盥洗室內。對於供2到3歲以下幼兒使用的水龍頭,出水深度不得超過24公分;對於供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的水龍頭,出水深度不得超過27公分。 - 洗手臺:對於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的幼兒使用者,洗手臺的高度不得超過50公分;對於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使用者,洗手臺的高度不得超過60公分。洗手臺前應該放置鏡子。 - 淋浴設備:每樓層至少一處盥洗室應該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對於2到3歲以下幼兒班級,每班都必須設置盥洗室,並且盥洗室都應該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對於2到3歲的班級內盥洗室的淋浴設備,可以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的數量。 - 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和安全的原則下,有以下規定: 1. 前三個目 2. 隔間高度不得超過120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在專供教職員工使用的廁所內的情況除外。 2. 關於每個衛生設備的數量,有以下規定: - 大便器:男生每15人一個,女生每10人一個。 - 小便器:男生每15人一個。 - 水龍頭:每10人一個。 以上資訊參考自「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一二三). from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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