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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4 條

  1. 1.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包括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二)小便器:高度不得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並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應設置於盥洗室(包括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四)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五)淋浴設備: 1.每樓層至少有一盥洗室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2.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3.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班級內盥洗室之淋浴設備,得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之數量。 (六)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衛生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 2.隔間高度,不得逾一百二十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於專供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內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 (二)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2. 2.前項第二款衛生設備數量,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同時收托男女幼兒數各占一半計算。 二、大便器、小便器及水龍頭之數量計算,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個。 三、男生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調整個別便器之數量。但大便器數量,不得少於前項第二款所定個數二分之一。
  3. 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其隔間高度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之2規定之限制。但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4. 4.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至少有一盥洗室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無障礙衛生設備規範(如附表)之各項規定;其衛生設備數量,得納入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衛生設備之數量計算。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無障礙衛生設備確有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於一百二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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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4條,有以下要點需釐清解釋: 1. 盥洗室內的衛生設備應符合要求: - 大便器:應以坐式為原則,高度為25公分。如果使用蹲式大便器,則需要在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對於2到3歲以下的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必須在大便器旁邊放置衛生紙架。 - 小便器:高度不得超過30公分,且不得使用無封水、無防臭的溝槽式小便設施。 - 水龍頭:水龍頭之間距至少為40公分,並且可以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的水龍頭應該設置在盥洗室內。對於供2到3歲以下幼兒使用的水龍頭,出水深度不得超過24公分;對於供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的水龍頭,出水深度不得超過27公分。 - 洗手臺:對於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的幼兒使用者,洗手臺的高度不得超過50公分;對於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使用者,洗手臺的高度不得超過60公分。洗手臺前應該放置鏡子。 - 淋浴設備:每樓層至少一處盥洗室應該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對於2到3歲以下幼兒班級,每班都必須設置盥洗室,並且盥洗室都應該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對於2到3歲的班級內盥洗室的淋浴設備,可以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的數量。 - 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和安全的原則下,有以下規定: 1. 前三個目 2. 隔間高度不得超過120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在專供教職員工使用的廁所內的情況除外。 2. 關於每個衛生設備的數量,有以下規定: - 大便器:男生每15人一個,女生每10人一個。 - 小便器:男生每15人一個。 - 水龍頭:每10人一個。 以上資訊參考自「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一二三). from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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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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