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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 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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