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5 條
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 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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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5條規定了幼兒園的健康中心設備要求。根據這個條文,健康中心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的幼兒園至少要有一張床位,招收人數在一百零一人以上的幼兒園則至少需要有兩張獨立床位。 二、健康中心要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的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 參考資料: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內政部編印,民國105年11月24日修正)。 範例:例如,如果一所幼兒園有120名學生,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健康中心應該設置至少兩張獨立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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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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