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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