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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6 條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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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6條的規定,幼兒園的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此外,根據個別條件及需求,還可以增加其他必要的設備。可參考的資料為「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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