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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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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6條的規定,幼兒園的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此外,根據個別條件及需求,還可以增加其他必要的設備。可參考的資料為「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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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6 條規定:「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