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廚房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設置紗門、自動門、空氣簾、塑膠簾或其他設備。 二、設置食物存放架或棧板,作為臨時擺放進貨食物用。 三、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指示器,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四、設置數量足夠之食物處理檯,並以不銹鋼材質製成。 五、爐灶上裝設排除油煙設備。 六、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七、設置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之餐具存放櫃。 八、製備之餐飲,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之衛生設備。 九、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十、設置完善之給水、淨水系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