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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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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一樓,幼兒每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於二點二五平方公尺,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每人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二、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均應有專用床具。幼兒專用床具應符合人因工程,床面距離地面三十公分以上,排列以每行列不超過二床為原則,並有足夠通道空間供幼兒夜間行動,及教保服務人員巡視照顧及管理。 三、幼兒寢具應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四、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五、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8條,當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必須提供專用寢室,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寢室應設置於一樓,每個幼兒的寢室面積不得小於2.25平方公尺,而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的寢室面積則不得小於3平方公尺。 2. 幼兒和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應有專用床具。幼兒專用床具應符合人因工程,床面距離地面至少為30公分,每行不超過兩張床,同時應確保有足夠的通道空間供幼兒在夜間活動,以及供教保服務人員巡視、照顧和管理。 3. 幼兒的寢具應為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並且需要定期清潔和消毒,注意衛生。 4. 必須安裝紗窗和紗門,同時配置兼顧安全和睡眠舒適的照明設備。 5. 必須提供毗鄰且具隱私的盥洗室,供幼兒進行清洗、更衣和沐浴。 參考資料: - 臺灣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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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8 條規定:「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一樓,幼兒每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