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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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