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