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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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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2.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時,需要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在領取牌照後的15天內,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如果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況,則需要依照交通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並在15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舉例來說,假如某幼兒園在台北市購置了一輛幼童專用車,他們需要將申請文件提交給台北市的主管機關進行核准。經核准後,他們可以向台北市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一旦他們成功領取到車牌照,他們需要在15天內向台北市主管機關報備。如果以後車輛有任何異動,例如轉讓給別的幼兒園,或者報廢,他們需要按照相關法規辦理,並且在15天內向台北市主管機關報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幼童專用車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並且提供一個有效的管理系統,以便當有任何異動發生時,相關單位可以及時得知和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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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