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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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時,需要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在領取牌照後的15天內,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如果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況,則需要依照交通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並在15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舉例來說,假如某幼兒園在台北市購置了一輛幼童專用車,他們需要將申請文件提交給台北市的主管機關進行核准。經核准後,他們可以向台北市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一旦他們成功領取到車牌照,他們需要在15天內向台北市主管機關報備。如果以後車輛有任何異動,例如轉讓給別的幼兒園,或者報廢,他們需要按照相關法規辦理,並且在15天內向台北市主管機關報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幼童專用車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並且提供一個有效的管理系統,以便當有任何異動發生時,相關單位可以及時得知和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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