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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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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2.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除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引用的「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4條,以下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的車齡不得超過出廠十年。如果車齡超過十年,需要進行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這表示車齡超過十年的幼兒園幼童專用車必須更換為新車,並且需要向相關單位辦理相應的異動手續。 第二項規定,如果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的車齡超過十年,卻未依前項規定進行汰換並辦理異動登記,除了可能受到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處罰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應該廢止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該幼童專用車的牌照。這意味著如果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的車齡超過十年且未進行相關手續,該車的核准資格將被廢止,並且需要註銷其牌照。 參考資料: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7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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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