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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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引用的「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4條,以下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的車齡不得超過出廠十年。如果車齡超過十年,需要進行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這表示車齡超過十年的幼兒園幼童專用車必須更換為新車,並且需要向相關單位辦理相應的異動手續。 第二項規定,如果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的車齡超過十年,卻未依前項規定進行汰換並辦理異動登記,除了可能受到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處罰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應該廢止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該幼童專用車的牌照。這意味著如果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的車齡超過十年且未進行相關手續,該車的核准資格將被廢止,並且需要註銷其牌照。 參考資料: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7日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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