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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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專用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乘坐於座椅不得站立,且前座不得乘坐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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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7條,幼童專用車的載運人數不得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的數量,而在載運幼兒時,必須確保他們坐在座椅上而非站立,同時前座也不得乘坐幼兒。 根據台灣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幼童專用車輛的安全以及避免幼兒在車上發生意外,如司機突然煞車或發生碰撞。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原告被指控駕駛幼童專用車期間,載運的幼兒人數超過了汽車行車執照核定的數量,而且有幼兒站立於車上。根據這項法規,法院裁定原告有罪,因為他違反了幼童專用車輛的載運人數限制和幼兒不得站立的要求。這項判決展示了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7條對於確保幼兒安全的重要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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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