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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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2.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時,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並應避免行駛快速道路;其有行駛快速道路必要者,應於前項行車路線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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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8條第一項,幼兒園應詳細規劃幼童專用車的行車路線,並選擇安全的地點供幼兒上下車。同時,行車路線還需要向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台灣行政院新聞局,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版),https://gcis.nat.gov.tw/mainNew/article.aspx?uid=16992 (最後存取日:2021年10月21日) 範例:一所幼兒園有一輛幼童專用車,為了確保幼童的安全,該園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規劃了安全的行車路線,並向所在的直轄市教育主管機關報備。2.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項,幼童專用車在載運幼兒時,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並應盡量避免行駛快速道路。若有必要行駛快速道路,則需要在行車路線中明確註明。 參考資料:台灣行政院新聞局,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版),https://gcis.nat.gov.tw/mainNew/article.aspx?uid=16992 (最後存取日:2021年10月21日) 範例:一輛幼童專用車需要載運幼兒前往遠處,為了避免行駛高速公路,該車駕駛與幼兒園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行車路線中載明避開高速公路的方法,以確保幼童的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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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