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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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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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9條,幼童專用車應每半年至核准登記的汽車保養廠或合法汽車修理業進行保養,並在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上記載保養情況,這些紀錄應保留兩年以備檢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幼童專用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例如,如果一輛幼童專用車於檢查時發現有安全問題,這項規定的要求將有助於追蹤並確保問題得到及時修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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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